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1.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明确“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截图↑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2.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
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
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
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4.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5.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6.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7.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
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
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8.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9.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10.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
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 实施 方案》中提到,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那么,针对信息发布的第三方平台,又该如何进行监管?
对于征信机构产品的规范,《 实施 方案》中的措施可以概括为“通堵结合”。
“通”就是打开一个信息共享机制通道,实现修复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征信机构的同步更新,提高第三方平台在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及时性。
“堵”就是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第三方平台不规范行为的严格监管,对于部分平台的有偿删除、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提醒:凡是打着可以提前修复,声称可以花钱修复不良信息的行为,都是非法牟利的陷阱,也是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的行为。切记,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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